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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雲棲共住規約上集》蓮池大師雲棲法彙 [打印本頁]

作者: 釋大寬法師    時間: 2013-2-3 19:21
標題: 《雲棲共住規約上集》蓮池大師雲棲法彙
《雲棲共住規約上集》蓮池大師雲棲法彙


雲棲共住規約目錄


上集


一大堂
二西堂
三律堂
四法堂
五老堂
六病堂
七各房
八下院
下集
一直院事宜
二額定人數
三節省財費
四出應期會
五暫到客眾
六外住法眷
七十方雲水
八眾事雜式
別集
一十種僧約
二修身十事
三直院誡言
四堂銘
五庫銘
六廚房銘
七浴室銘
八定香銘
九受食偈
十誓神偈
十一老堂警策
十二病堂警策
十三生所警策
十四誦戒儀
十五聽講囑語
十六善罰例
十七免例
十八擯式
十九序禮式
二十年考式
二十一求住式
二十二剃髮式
二十三學戒式




附集(各約式)
一各執事條約
(當家 知庫 知眾 知客 書記 知山 知屋 直板 典座 飯頭 菜頭 茶頭 柴頭 火頭 碗頭 磨頭 園頭 淨頭 擔力 化飯 鋪堂 香燈 侍者 看病 看老 警策 山門 聽用 印房)
二齋堂條示
三調理行人(附藥方)
四晚餐偈
五僧直凡例
六半月誓神說
七赴請三約
八雲棲流通藏本法寶條約
九藏經堂事宜
十水陸道場規約
十一水陸道場議
十二誦經禮懺不誠敬罰例
十三學經號次
十四僧籍式
十五求戒啟式
十六授衣式
十七受戒式
十八拾遺式
十九過犯懺悔式
二十責問帖式
二十一板帳清式
二十二津送式
二十三建塔式
二十四上方善會約
二十五魚池事宜
二十六建塔所費議
二十七勿納沈氏子孫出家議
囑語
再囑
雲棲共住規約上集






△一大堂


堂中四時止靜。三時禮誦。一時入觀。初五更為第一時。止靜香到。誦楞嚴咒。上品上生章。念佛千聲。小淨土文回向。次晨後為第二時。止靜香到。午齋畢。誦四十八願文。念佛千聲。同前回向。次午後為第三時。止靜香到。晚課彌陀經。懺悔。出生畢。念佛千聲。大淨土文回向。次入夜為第四時。止靜香到。念佛一百聲。歸單入觀。吉祥寢息。如是止靜禮誦入觀。為一日淨業。不繁不簡。永持無斁。大暑月。其中時禮誦。可移趲午前。
進堂考四事合式。方可送入(詳具別集)。
堂內四十八單。本眾客眾各二十四單。內除聖僧下二單虛位。
巡香置小旛一首。旛長二寸。柄長一尺二寸。昏者以旛拄其膝。不得亂打。有坐久者。以旛試眼。非昏者即念佛一聲。凡警昏三遍不醒。放籤。敲淨板覺之。不肯下單者。罰錢二十文。多次不改者出堂。巡香人虛應故事。不用心者。罰錢二十文。
定香照八節加減圖式。凡香先立一寸。次坐一寸。次行坐隨意。晚立坐香二寸畢。唱云。老疾重務學經諸道友香到。欲出者出。自願隨堂者留。次香一炷畢。唱云。輕務香到。欲出者出。自願隨堂者留。
有事出堂。首座處討牌。無牌徑出。罰錢二十文。堂外直院以下一切人皆可查舉(牌寫告出二字)。
告假出山。春夏秋過限一日。罰錢十文。三日作缺。冬期告假即作缺。給假。隨路遠近為限。
挑米挑柴教經看病僧直等事俱免。惟警策巡照二事隨眾。
齋佛不得在本堂。移就法堂。估唱不得在本堂。移就齋堂(估唱式具別集)。
罰過事涉堂內者。首座悅眾書記出會直院等共於齋堂中處之。事畢即歸。不可久滯。其事在堂外與堂內無涉者不必出。
朔望雲集畢。又互拜。煩亂者罰錢十文。係師徒者不論。
晨後止靜。直堂人佛前一拜。兩單各一拜。巡堂問訊圓禮。餘二時但佛前問訊即已。新戒學禮。自於法堂。此重禪思。不宜煩擾。
剃頭聽梆而出。歸堂。止向佛前一拜。兩單不必問訊。沐浴同此。
晚報鐘鳴。堂外人入堂。佛前一拜。即便經行。陸續至者。陸續經行。不必取齊。其東倚西靠。聚頭雜話者。罰錢二十文。
近兩單經行路。不得縱意急走。其繞佛經行路一任排遣。
開靜後。不修正念。聚頭雜話。巡香警覺不止者。罰錢二十文。屢犯出堂。巡香人不舉。同罰。
有病掛幕。五日不愈入病堂。不肯掛幕。及不肯入病堂者。存不立看病人。亡不入普同塔。重病即入病堂不論。
有疑即宜問明。不可隱忍。
熟情相看。堂中不得敘話。香燈寮略敘。亦不得久。久者罰錢十文。太久罰錢三十文。
佛制冬夏坐禪。春秋頭陀。則宜行乞食法。但聖世乞食。無上座闍黎。尚有魔撓。況茲末法。今稍為圓便。易乞食以作行。不得已。方行乞食可也。
今以四季分為四期。冬夏九旬。秋春稍減。大約七旬之數。期滿。客眾暫散。安期再來討單。本眾一期更班自有定式。期滿。堂中不肯出堂者。堂外強欲進堂者。俱不允。
眾中或有雖居淨業堂。而不修念佛三昧。作別行者。今本堂專一念佛。恐相耽誤。不敢強留。後儻發心念佛。可以再來無妨。
新刻古無量壽經四十八願。中時誦之。每誦一十六願。三日一週。夏期天暑免誦。
堂中各具淨土三經。一彌陀經疏鈔。二觀經疏鈔。三新刻古本大彌陀經。又新刻四十八願。西方願文。數珠。以上共六事。缺一不允進堂。借用亦不允。
月盡日各給錢十文。諸罰中取。作漿粉用。




△(二)西堂
本堂共二十四單。首座總於大堂。亦無西堂後堂。惟堂主領眾。悅眾輔之。
本堂惟客眾。
進堂考法同於大堂。或進大堂。或進本堂。若不定。鬮之。
五更隨大堂起。洗面訖。歸本堂止靜。開靜。入大堂課誦。日間止靜。夜間止靜。皆於本堂。
巡香每輪三人。一人大堂東單。一人大堂西單。一人西堂。
粥飯。本堂如大堂式。
誦四十八願。入大堂。列坐川堂誦之。
如上進出剃沐告假種種一切事等。悉皆依大堂規式。不必重贅。
月盡給錢如大堂式。




△(三)律堂(法堂通用。無別堂)
各具本受戒經。沙彌律儀。四分戒本。戒疏發隱。缺一。罰錢三十文。各具衣缽。缺一。罰錢三十文。
剃頭惟臘盡一行(詳具別集)。
求授衣者。衣不具足不授。
求比丘戒菩薩戒者。即白以 國禁。力卻之。有學戒式(具別集)。
新剃每誦戒前一日。考沙彌律儀。解義差者罰錢五文。背文差者罰錢十文。全不記者。退寄五戒班中。比丘戒菩薩戒考式倣此。
十戒者。五夏習律。未許出外聽講。不禁在山學經。輪出生。輪大堂。侍者輪行禮。無人看老輪看老。有退戒者。誦戒夜。戒首唱云。十戒(某人)全不習學。退寄五戒班中。三月後。納五十善。復。
比丘戒者。輪祈禱。輪教課經。輪誦五戒十戒比丘戒。輪責問。有退戒者。誦戒日。如上式。退寄十戒班中。三月後。納七十善。復。
菩薩戒者。輪誦菩薩戒。輪說法。輪教大經。輪布施。輪責問。輪直院。輪領衣。有退戒者。誦戒日。如上式。退寄比丘戒班中。三月後。納九十善。復。
誦戒不與。不先說欲者。罰錢十文。
半月誦戒。有舉犯十種僧約。及餘重過者。讀約人隨聲接舉。被舉者若心無愧。出眾云有辯。悅眾答云明日辯。即嘿然退。更喧擾者。罰錢五十文。
來誦戒者。於誦戒日至。路遠。或隔宿至。誦訖旋歸。其來太早去太遲。非真來誦戒者矣。
正月朔日法堂序戒臘。三月朔日序法派。五月朔日序生年。七月九月十一月亦如之。每歲二序(詳具別集)。
欺官瞞眾。如匿稅隱糧。斗秤大小等。俱以盜論。上罰出院。
庫房及買辦放生經嚫等事。半月押字焚疏以表清白。下院附名。
假傳師命。欺誑大眾。及一切人者。罰錢五百文。事大。罰訖出院。
年未六十。而受婦女歸依者。罰錢五百文。出院。




△(四)法堂
堂中春夏秋列華嚴經六部。擇能誦者記名上牌。每日輪上誦經一卷。經完再起。冬三月止不誦。
學經依經次。不得跳越。跳越者。大經每部罰錢一百文。小部罰錢五十文。其錢請經施客僧。
教經即於經上票記(某)月(某)日(某)人教。
遺教警策崇行等。皆應熟記力行。半月抽考數人。
印房刻經造經。俱要帳目一一分明。如無誠信人專管。擇幾人輪管。
對經人。庫房給與小食。較出一字與五善。待他人較出一字。除五善。


講主輪講淨土經。一彌陀經。二觀經。次及法華楞嚴等諸經。週而復始。


習教分二。鈍者讀文。利者討義。討義又二。一者依教修行。二者明教作講。作講者不可泛濫。須擇根性大利持身不苟者。免致日後貽玷法門。
不白知私學燄口施食。及燄口白文者。罰錢五百文。
常住經典。華嚴二十四部為則。法華經梁皇懺四十八部為則。餘供多佛閣待施。其原送永遠供養本山者。不在此限。




△(五)老堂


老堂年滿七十。在寺慎修無過者。方可送入。八十者量處。九十者不論(量處者隨宜。不論者徑送)。
堂內十單。除看老。實則九單。外附不論。
老人所需湯藥飲食等。庫頭飯頭典座執吝不與者。罰錢十文。實不該與。對眾辯明。若私意厚薄不公。罰錢一百文。
七十老人無齒者。若生硬物不能隨眾。宜另與軟熟者(供給諸罰中取)。
警策半月一行。失行。罰錢二十文。
老人衰頹。早課來否不論。晚課必須隨眾。不至。依例罰。八十者量處。九十者徑免。其輪直日看香。八十九十同上。
在眾屢屢鬥爭。及外遊生事者。出堂。
每月盡各給錢十文(諸罰中取。作漿粉用)。




△(六)病堂


堂中長單安輕病。獨單安重病。紊亂。罰錢五十文。
掛幕式如大堂。
重病進堂者。佛前先備香燭。直院外書記後堂悅眾等送入。讀囑訖。即寫板帳。不照式寫隨意增減者。罰錢十文。不欲寫者不安單。其輕病。不必板帳。但佛前香燭。直院送入。
立誠實一人為堂主。作簿記某月某日某人進堂。後記某月某日身故。或某月某日病愈出堂。俱要明白寫記。其病愈出堂者。以能喫飯為則。失寫。罰錢十文。
輕病七日一警策。重病一日一警策。失行。罰錢二十文。
看病人。先於佛前。跪請發心。三請無人。捱單輪看。不能看。求免者。納錢(例具別集)。
看病須發大慈悲心。莫憎嫌病人。莫違逆病人。當如孝子奉事父母。
眾中有明曉醫理者。考過。立為執事。未明而妄自用藥。罰錢三十文。誤害人者出院。貪利者出院。
病人所需湯藥飯食。庫頭飯頭典座執吝不與者。罰錢二十文。不當與而不與者。對眾辯明。若私意厚薄不公。罰錢一百文。
重病入堂。便應囑付後事。放下萬緣。依警策語。一心正念。又看重病須二人。或三人。而常住亦要好調理看病者。
輕病人亦宜安靜念佛。其病不守病。外遊多事者。罰錢十文。出堂隨眾。
殯送亡僧。原曾直院首眾及有賢行者。多眾送。散眾及無賢行者。隨便送。其在眾多過人所厭惡者不送。惟扛抬及讀祝人而已。
普同塔。當中本山。左十方。右居士。本山不才多過者安左。或右。其居士婦。另有普同塔。中菴主。左本菴尼。右諸方尼。及優婆夷。
估唱。僧集齋堂。主估人取物在手。呼物掣籤。不買。再掣餘人。其買過一物者。去籤。不得重買。




△(七)各房


各房非正當行務忙冗。而不入大堂晨昏課誦者。罰錢二十文。晚香止靜不至者。罰錢十文。未唱老病香到。先出者。罰錢十文。中課隨便。
公事入堂。赴庫領牌。無牌不得放入。放入。直堂罰錢二十文。入堂閒話攪眾者。罰錢二十文。堂中與雜話者同罰。
各房上座一人。眾中雜話者。昏睡者。爭論者。外人入堂攪擾者。上座即時打魚三下。高聲念佛。眾即齊聲和念。聞魚不采者。罰錢十文。上座容隱不舉同罰。
各房直日一人。即名看單。亦與一魚。共上座相參行事。
各房輪二人直夜。堂內一人。共三人。當舉事不舉。罰錢二十文。失事倍罰。
各房告假。春夏秋過限一日。罰錢五文。六日作缺。冬月過限一日。罰錢十文。三日作缺。直院不查理。同罰。




△(八)下院


上方半為擔力。半為放生。守院人宜體此意。一者好安頓擔力。使得寧息。二者護持生物。上防惡鳥。下防惡獸。乃至岸有崩缺。及時報知修整。不得拋入惡水惡汁。亦不得放草太多。以上守院不行其事。退換。
每晚定香一炷。不至者。記名送入山。守院不行。罰錢五十文。來宿者不依行。記名送入山。後不留宿。
無事閒遊者不留宿。假以醫病為名避懶者。記名送入山。
長壽專為放生而設。護持生物同於上方。不得留人宿。留宿。罰錢三十文。
二處守院人。無故出外閒遊。及應赴道場者。罰錢五十文。
梵村靜室。專為出入往來安頓米糧一切等物。定立二人看守。當心照管。不得私自留人宿歇。及與人寄放行李。違者。罰錢五十文。
天池山專為柴蔬。議立守院二人。知山一人。園頭二人。管顧山場。防恐小人竊取花利。失事者。罰錢五文。不得招攬熟情閒人等宿歇擺茶。混用常住物者罰賠。違者出院。例如下院。每歲臘盡交代。聽憑更換。
晨昏課誦不得失時。偷懶違者。依例罰錢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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