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大寬法師 發表於 2015-6-11 12:51:52

寺廟組織章程作業範本 (佛教寺院住持四大執事會議制度) wiki

寺廟組織章程作業範本 (佛教寺院住持四大執事會議制度)
寺廟組織章程作業一、法令依據:
(一)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二)內政部90年3月1日台內民字第9068449號函。
二、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組織章程訂定:   
1、新北市○○區○○寺廟○○年第○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4份。
2、新北市○○區○○寺廟○○年第○次信徒大會信徒簽到名冊4份。
3、新北市○○區○○寺廟組織章程4份。

(二)組織章程修改:
1、新北市○○區○○寺廟○○年第○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4份。
2、新北市○○區○○寺廟○○年第○次信徒大會信徒簽到名冊4份。
3、新舊條文修正對照表4份。
4、原組織章程4份。
5、修正後組織章程4份。
三、其他:寺廟之組織或管理章程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宗教派別。
(四)組織區域。
(五)寺廟地址(如係寺廟財團法人應加註主、分事務所所地址。)
(六)興辦事業。
(七)信徒資格之取得、喪失、開除與權利及義務;無信徒者免記載。
(八)管理組織及其管理方法。
(九)組織代表之名額、職權、產生、解任方式及任期。
(十)寺廟負責人不召開會議及任期屆滿不辦理改選之處理措施。
(十一)財產之種類與保管運用方法,經費及會計及其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程序。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解散事由與程序、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及其他必要事項。

參考範例(僅供參考):
新北市○○區○○寺組織章程(住持制)--(適用佛教)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寺定名為○○○寺(以下簡稱本寺)第2條            本寺以弘揚佛法,導正人心,淨化社會,興辦慈善公益事業,福利社會人群為宗旨。第3條            本寺設於新北市○○區○○路街○○段○○巷弄○○號
第二章 任務第4條            本寺之任務如下:一、舉辦弘法佈教事項。
二、舉辦佛教文化及教育事項。
三、舉辦濟貧、救災及協助地方建設等慈善公益事項。
四、舉辦法會活動等事項。

第三章組織及職掌第5條            本寺依法組織執事會。第6條            本寺廟執事會職權如下:一、制定及修改本章程。
二、議決財物之處分、變更及增置、營建事項。
三、議決執事之加入及除名。
四、同意住持之任免。
五、審議各項事務計劃及年度收支預、決算與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
第7條            凡在本寺皈依或出家,對本寺有特殊貢獻,由住持認定,提交執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得為本寺執事會成員。第8條            依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之規定,本寺置住持1人,以管理本寺一切寺務,對外代表本寺。第9條            本寺住持之繼承,依本寺之慣例處理之。本寺住持繼承之慣例是○○○○(依各寺慣例填寫),並經執事會3分之2以上成員出席,經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後任之,如現任住持未推舉繼承人選,則由執事會依規定推舉選任之。如無法依慣例產生住持時,應由所屬教會依規定輔導選任之。第10條       本寺住持職責如下:一、執行本寺弘法、法會等活動,召開各種會議及執行各種議案。
二、管理本寺一切財務。
三、管理本寺所有人事。
四、推行本寺應興革事項。
第11條       本寺住持,須指派四大執事,分別執掌重要寺務,並酌情分派其他執事,共同持行寺務。四大執事之職責如下:
一、監院:又名當家,承住持之命,負一寺之全責。除經常處理一切寺務外,並監督各寮堂口,日常職務。
二、副寺:負責主辦會計、出納:如銀錢出入與保管、賬目清理等職務。
三、知客:負責維顧大眾,招待賓客,辦理外交,執行清規等職務。
四、維那:負責領眾修行:如在禪堂,調理大眾起居行坐,以及上殿、過堂、唱念等職務。
第12條       本寺執事會成員有左列情形者,經住持檢具資料經執事會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取消其資格。一、死亡或行方不明者。
二、棄職自行離開本寺或違反寺規被逐出者。
三、連續2次未參加執事會議或未履行住眾義務者。
四、行為違反教規損害本寺及佛教名譽者。
五、違背國家法令或有罪判決確定者。
第13條       本寺住持有上列情形,得經執事會決議改選之。前項改選案之投票,應有全體執事3分之2以上出席,以出席3分之2以上贊成票通過改選案。住持因病或重大事故致不能主持寺務,又未推選新任住持時同。第14條       本寺住持,在任職住持期間內所購置本寺之不動產,應以本寺名義辦理登記為本寺所有。
第四章 會議第15條       本寺得如期召開下列各種會議:一、執事會議:每年召開1次。
二、四大執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
本寺各項會議悉依會議規範及有關規定辦理。但討論章程或財物處分及變更案時,則必須有應出席人數之3分之2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之決議,始為有效。
上列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所有會議均由住持召集之,並為會議主持人,住持因故未能出席者,由監院為召集之,並為主席,主持會議。

第五章 經費來源及會計第16條       本寺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一、油香收入。
二、信眾樂捐。
三、其他收入。
第17條       本寺決算,於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經執事會議審議並公告後,送主管機關。第18條       本寺年度決算,若有盈餘,應以本寺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保管之,不得轉入任何私人名義下。並應用於弘揚教義及興辦慈善公益事業。第19條       本寺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六章 附則第20條       本寺係永久存立性質,如因故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為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所屬教會所有。第21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22條       本章程提經執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考範例(僅供參考):
新北市○○區○○寺廟組織章程參考範例(管理人制)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寺廟定名為○○○寺廟(以下簡稱本寺廟)第2條            本寺廟以維護中華文化、增進社會福利、弘揚教義、易俗救世、闡揚倫理道德為主旨。第3條            本寺廟設於新北市○○區○○路街○○段○○巷弄○○號
第二章 任務第4條            本寺廟廟務如左:一、 關於舉辦本寺廟奉祀諸神佛典事宜。二、 關於謀求信徒親睦及互助事項。三、 關於宣揚教義並舉辦濟貧、救災、養老、恤孤、修橋造路等慈善事業事項。
四、 本章程第2條所揭宗旨、職責及有關事項。
第三章 信徒 第5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除依政府有關信徒資格認定法令規定外,對本廟具有特殊貢獻或表現優異者,經管理人提請信徒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得為本寺廟信徒。第6條            本寺廟信徒應遵守本章程及本寺廟各項會議議決之義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管理人提經信徒大會通過註銷其信徒資格及其在本寺廟所擔任之一切職務。一、   違背本章程,損害本寺廟利益及聲譽或違反道教規律行為者。二、   連續無故連續2年以上未來本寺廟參與廟務,對本寺廟久無人力財力之貢獻者。三、   違背本寺廟內規規定,情節重大者。四、   死亡或以書面表示放棄本寺廟信徒資格或行方不明,經公告無音訊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7條            本寺廟新加入信徒經信徒大會通過認可為信徒,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即取得信徒身分,自應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第8條            本寺廟信徒大會職權如下:一、   制定及修改本章程。二、   議決財物之處分、變更及增置、營建事項。三、   議決信徒之加入及除名。四、   選舉及罷免管理人。五、   審議各項事務計劃及年度收支預、決算與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第9條            本寺廟置管理人1人,綜理本廟事務,對外代表本寺廟,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之。第10條       管理人職權如左:一、   召開信徒大會。二、   執行信徒大會決議事項。三、   寺廟財產或基金之管理事項。四、   擬訂寺廟年度工作計畫及編制歲出入預算決算。五、   執行寺廟應興革事項。第11條       本寺廟應置總幹事1人,由管理人就本寺廟信徒中,熟諳行政及宗教事務者聘任之。總幹事承管理人之命,統籌辦理日常事務。第12條       本寺廟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各事務組,各組置組長1人,組員若干人,承管理人及總幹事之命,辦理各該管事務。第13條       管裡人有違法失職或因故致不能繼續視事,得經信徒大會決議改選之。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信徒大會3分之2以上出席,以出席4分之3以上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第五章 會議 第14條       本寺廟信徒大會每年召開1次,必要時得由管理人或經信徒5分之1以上之連署,書面請求召開臨時大會,均由管理人召集主持之。管理3個月內未召開者,連署人得逕推選召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召開。第15條       本寺廟各項會議悉依會議規範及有關規定辦理。但討論章程或財物處分及變更案時,則必須有應出席人數之3分之2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之決議,始為有效。
第六章 經費來源及會計 第16條       本寺經費來源:一、   油香及道場法會代辦收入。二、   樂捐及募化收入。三、   財產收益。四、   存款孳息收入。五、   其他代辦事項收入。      第17條       本寺廟財務及會計,悉依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建立制度。財物應詳列帳目管理並列入移交。第18條       本寺廟決算,於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經信徒會議審議並公告後,送主管機關。第19條       本寺廟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第20條       本寺廟為永久性,其不動產及重要法物應以寺廟名義辦理登記為寺廟所有,財產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倘因故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營企業,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指定之團體及所屬教會所有。第21條       本寺廟年度決算若有盈餘,應以本寺廟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保管之,不得轉入任何私人名義下,並應用於弘揚教義及興辦慈善公益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22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23條       本章程提請信徒大會審議,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範例(僅供參考):
新北市○○區○○寺廟組織章程範例(管理委員會制)第一章       總則第1條             本寺廟定名為○○廟(以下簡稱本廟)第2條             本寺廟恭奉○○為主神,以弘揚○教教義、樹立民間正信、革除不良習俗、激發人心向善、促進社會和諧,並興辦公益慈善及文化教育建設等事務為宗旨,由信徒組織管理委員會管理有關事務。第3條             本寺廟設於新北市○○區○○路街○○段○○巷○○弄○○號
第二章       任務第4條            本寺廟為達成設立宗旨,經常辦理下列項目:一、   舉辦本寺廟奉祀諸神佛典事宜。二、   謀求信徒親睦及互助事項。三、   宣揚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而舉辦濟貧、救災、養老、恤孤等慈善事業事項。四、   本章程第2條所揭宗旨、職責及有關事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第5條            本寺廟設管理委員會為執行機構,置管理委員○人、候補管理委員○人,監察委員○人、候補監察委員○人,均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第6條            本寺廟管理委員組織管理委員會並互選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人,主任委員綜理一切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第7條            本寺廟監察委員互選常務監察委員1人,監察本會日常會務及財務。第8條            本寺廟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均為義務職,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第9條            本寺廟信徒大會職權如下:一、   制定及修改本章程。二、   議決財物之處分、變更等事項。三、   議決信徒之加入及除名。四、   選舉及罷免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五、   審議各項事務計劃及年度收支預、決算與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第10條       本寺廟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一、   執行本章程所訂之業務項目與各項會議決議及興革事項。二、   本寺廟財物增置、營建及處分、變更事項審議。三、   審查信徒加入或除名。四、   擬訂各項事務計劃及年度收支預、決算與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五、   擬訂及修訂本章程。第11條       主任委員之職權如左:一、 執行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
二、 管理委員會之召集事項。
三、 綜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12條       監察委員之職權如左:一、   監察管理委員會執行信徒大會之決議事項。二、   察查管理委員會處理日常會務事項。三、   稽查管理委員會日常財務收支事項。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13條       本寺廟設總幹事1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經常事務及執行委員會議之決議案。
第14條       本寺廟各項會議悉依會議規範及有關規定辦理。但討論章程或財物處分及變更案時,則必須有應出席人數之3分之2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之決議,始為有效。
第四章會議
第15條       信徒大會及管理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之並擔任主席。第16條       信徒大會,每年召開1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信徒5分之1以上連署,書面請求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主任委員3個月內未召開者,連署人得逕推選召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召開。管理委員會每3個月開會1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信徒5分之1以上連署,書面請求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主任委員3個月內未召開者,連署人得逕推選召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召開。
第17條       監察委員會每3個月開會1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開會由常務監察委員召開之並擔任主席。第18條       管理委員會議、監察委員會議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並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五章 經費來源及會計
第19條       本寺經費來源:一、   油香收入。二、   信眾樂捐。三、   其他收入。第20條       本寺廟新年度之預算應於前年度12月中編制草案經信徒大會議決通過始執行,年度結算報告,應於翌年度3月前提經信徒大會審議並公告後,送主管機關。第21條       本寺廟年度決算若有盈餘不得轉入任何私人名義下,應率先興辦慈善救濟工作並設立專戶儲存。第22條       本寺廟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第23條       本寺廟為永久性,其不動產及重要法物應以寺廟名義辦理登記為寺廟所有,財產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倘因故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營企業,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指定之團體及所屬教會所有。
第六章 附則第24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並提經信徒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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